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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对商贸龙头企业配送车辆的通行和停靠,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提高配送效率。

  五、扩大商贸业的对外开放

  (十九)建立商贸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参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二十)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的商贸企业,列入市政府“一事一议”,并享受衢州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商贸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项目招商推介会和展示展销会,对参加活动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以内的补贴。

  六、加大政府推动力度

  (二十二)市政府建立商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营造重商、亲商、扶商的工作氛围。

  (二十三)加强执法体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

  (二十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建设。统计和贸粮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走势等的实时监测,提供真实、全面的监测信息。

  (二十五)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重要商品建立公共储备和商业储备,形成政府公共储备与民间商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六)加强商贸队伍建设。重视商贸流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激励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把商贸队伍培训纳入政府创业素质工程,加强商贸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商贸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十七)加强商贸行业协会(学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协调、行业监管和行业服务,对作用发挥好、成效突出的行业协会(学会)酌情给予补助。

  (二十八)本《意见》涉及财政支持扶持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二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商贸流通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贸粮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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