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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政府鼓励或列入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大型商贸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实际投资银行贷款利息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对列入市重点扶持的商贸企业扩建、改造、易地新建大型商业网点设施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50%优惠。

  (十三)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贸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专项用地指标,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仓储设施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工业仓储用地政策执行。

  (十四)对商贸企业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商贸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对占地较大的商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五)加强商业网点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发挥规划龙头作用。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适度控制市区营业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79号),规范商业网点的开发建设,逐步改变商业网点多、小、散、空的不合理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划、国土等部门不予审批。

  四、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鼓励优势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跨区域的兼并重组,借助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改造提升管理流程和手段,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与制造业的联合,通过加盟、订单等途径,加强产业对接,做大做强优势商贸流通企业,促进优势商贸流通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市政府每年排出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商贸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经省级以上经贸、工商等部门认定,进入全省100强、全国5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分别给予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经贸、工商等部门授予国家级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省级商贸、工商等部门授予著名商标、著名商号、商业名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七)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实现地方税收5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不含专营专卖企业,下同)奖励10万元;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实现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和20亿元,实现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且就业贡献大、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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