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八)税费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其它由市政府认可的新办物流企业和新建项目,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发〔2002〕16号)所规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财政税收和水电优惠政策,给予一定年限的返还,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2、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九)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业务。交通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许可审批条件,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对物流企业购置0.75吨以下的自用物流配送车,市交通部门应优先发放营运证照,市公安部门对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绿色通行证,并设立临时装卸货物停车点。公安部门对有较多车辆的物流企业要优先提供年检年审服务。
(十)进行先进物流理论和技术开发研究的项目,可择优申报科技研究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以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
(十三)对经衢州综合物流中心建设协调小组批准,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的新办加工、包装或组装型生产企业,可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扶持政策。
(十四)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可以和市里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十五)对涉及到专业市场、商贸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同一物流企业或项目,本《意见》扶持政策和市里其它有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三、认定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