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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2、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3、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正式签约引进的国际国内著名物流企业,其项目市外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在我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以外,对引进项目的第一信息人按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内部物流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500万元以上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它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货物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内部物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期工作以及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等。

  (七)用地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市政府认可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属直接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属于商业市场用地的,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特事特议。

  2、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7%之内,允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但产权不得出售。

  3、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前2年可免收土地租金,第3-5年减半收取。

  4、对享受本《意见》政策的新增用地必须专地专用,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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