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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一)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失业率、再就业资金投入、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作为主要指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成员单位及工作分工另文下达),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各县(市、区)也要根据需要和财政增长情况,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同时,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四)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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