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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结业者,要努力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后续服务。

  深入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工程,注重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就业能力,提高转移就业质量。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六)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时,要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规范国有企业裁员、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九)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三个标准之间的距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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