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问题。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对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仍未就业的,可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由国土部门出具征地比例和征地完成情况证明,具体名单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应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应选择部分有较多操作技能岗位、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安排经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前的适应性见习训练,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给予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见习补贴。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为适应就业再就业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要合理确定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