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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一般按每人2万元掌握,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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