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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3、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4、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5、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经其申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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