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51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元月十一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和省政府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混凝土总量50立方米以上且一次使用混凝土1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经贸委)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律和政策,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二)牵头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的设置、变更审批;
(四)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下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监督和市场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警、交通稽查征费、环境保护、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