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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市政府令
(第49号)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村庄生产和生活环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用房的用地。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整与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与用地协调工作,具体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驻乡(镇)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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