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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赣州市第五十三号政府令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赣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中心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和检举违反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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