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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不得买卖。捐献给国家的,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确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向认定该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迁移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迁移,支付迁移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已有建筑、设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业主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第十八条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每年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养护情况。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出现衰老、重大病虫害、濒临死亡,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查明原因,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死亡鉴定。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注销保护档案,建立死亡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修复、大枯枝截除、病虫害防治、复壮、抢救、设立支撑、增设围栏、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 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标志与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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