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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政府为每株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保护牌统一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养护与专业机构保护管理相结合。

  第十一条 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集体、个人负责养护。国家所有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寺庙、名胜古迹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公园、城市街头绿地、绿地广场、小游园、滨江绿地、道路绿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乡村、村民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为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的;

  (二)攀树、折枝、剥皮、挖根、摘采果实种子,在树上刻划、钉钉、挂线或者悬挂物品的;

  (三)利用树木吊船、吊木排、拉钢筋、拴牲口,以树木为支撑物、固定物的;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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