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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增强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和更新能力,发挥乌溪江引水工程(以下简称乌引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乌引工程灌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和龙游县乌引工程灌区。

  市乌引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灌区重大事项。

  本办法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第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集中水权、统一标准、统一收费、计划用水、合同供水、有偿供水的制度。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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