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对发展“345”特色农业产业的必要生产管理用房,可视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优先安排,地价给予优惠;电力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性项目新装用电容量或增容的,实行贴费减半;对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金融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要适当放宽授信额度,优先安排信贷,实行利率优惠,增加季节性农产品收购贷款比例;保险部门要积极开拓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办贷款担保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享受衢政发〔2005〕28号文件的奖励政策。
(九)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新创办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当地开发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加强农业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与定期更新,积极开展对外招商活动,以项目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快速发展;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创办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独资合资兴建“345”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确认后,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市外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十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组织、供销社、农林水各级各类技术推广机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等主体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创办专业合作社,3年内争取达到每个行政村、每个特色农业产业都建有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技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领办专业合作社,5年内身份保留不变;培育一批与社员利益关系密切、具有营销功能的龙头型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交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地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扶持市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农业产业协会。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时建设农产品收储、加工场所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类电价;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应给予优先优惠服务。凡未经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由乡镇政府初核申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