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县(市、区)覆盖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5%(省85%),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80%;
--产前筛查覆盖县(市、区)达8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2%以上;
--减少得维生素A缺乏症的儿童数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以县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儿童五苗接种率达95%以上;
--注重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农村儿童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城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86%以上;
--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40%以下;
--在幼儿园和小学开展弱视防治,降低儿童的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面达85%以上,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止未成年人吸毒;
--提高聋儿、肢体残疾儿童及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率。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儿童健康。制定与《
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业规范管理,为儿童健康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加强农村卫生及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建设,逐年增加对基层及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3、开展婚前保健公众教育和宣传,引导公民增强婚检意识。建立和完善产前筛查中心,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加强孕产妇的保健服务,继续完善高危孕妇筛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建立健全剖宫产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爱婴行动”,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
5、继续推广计划免疫接种,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建设规范化接种站,实施安全接种。
6、建立、健全儿童卫生监测统计信息网络和儿童系统保健网络。开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行为干预等适宜技术。开展高危儿、体弱儿、残疾儿筛查并进行专案管理。
7、加强碘盐合格情况的监督监测工作,做好群众性碘缺乏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8、根据卫生部和本省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加强对学校集中用餐的营养和卫生安全监管。
9、在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在儿童中加强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禁烟、禁毒教育,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指导水平。
10、加强对儿童心理问题的研究,早期识别与干预儿童心理发育偏离和行为发育落后状态。对儿童和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11、把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列入学校综合考评内容,加强督导,积极推行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12、逐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和流动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对贫困家庭儿童实行医疗救助。
二、培养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基本形成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公平发展的教育模式,基本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基础教育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基础教育的相对均衡。
(一)主要目标
1、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3-5周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
--创建省、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总数达40 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率达90 %,其中上等级幼儿园达80%以上;
--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99.9%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90%以上;
--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在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现代化水平。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99%、99%、90%以上;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到30%和80%以上,初中教师中有80%以上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获研究生学历比例达到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