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衢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衢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衢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
为进一步推动衢州市妇女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核心,以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妇女平等就业、政治参与、教育培训、卫生保健、法律保障及社会环境为优先发展领域,强化政府职能,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努力推动我市妇女的全面发展和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进步。妇女平等地享有经济资源,充分地参与经济活动;妇女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决策和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程度明显提高,各项政治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妇女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深化,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城乡妇女卫生事业有新的发展,妇女卫生保健状况普遍改善;妇女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不断优化,努力使衢州市妇女发展重要领域的指标与全省同步实现。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共享社会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
--广大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和有效服务的权利;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安置、社员股份量化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实现女大中专毕业生、失业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外来妇女的就业机会均等;
--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就业比例;
--提高妇女就业层次,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3、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劳动条件进一步改善;
--落实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权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妇女全覆盖;
--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率,全市生育保险人数达到10万人。
5、贫困、残疾妇女的生活得到改善,贫困妇女数量减少。
(二)策略措施
1、把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政府推进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充分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广泛动员组织城镇和农村妇女参加经济建设,进一步发挥妇女在“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半边天作用。
2、在实施“十一五”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规划中,注重妇女就业领域的拓展,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妇女的就业层次,优化妇女就业结构。
3、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信息服务,努力为妇女劳动者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高校、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努力为女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广开门路。
4、加强对妇女就业的正确引导,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深入实施“农村女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对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帮助富余妇女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积极扶持发展“妇字号”产业基地,培养一批“巾帼创业带头人”、“女能手”、“女经纪人”、“女企业家”等高素质队伍。
5、认真宣传贯彻全国、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好企业集体合同协商,健全劳动合同备案鉴证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卫生设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6、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女职工平等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完善地税征收机制,实现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
7、强化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的引导效用,保证同地域、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的男女工资计算标准相同,保障男女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