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参加房改但未获得全部产权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私房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否则,按被拆迁房的产权比例对房屋产权人分别实行补偿。
(3)对未参加房改的不成套住宅,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住户安置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产权单位无能力安置的,可由产权单位选择参照房改的有关政策将房屋出售给承租户过渡为全产权,然后按私房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也可由房管部门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原产权单位不予补偿。
(四)拆迁补助费的有关标准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助费用标准》的规定:
1、搬迁补助费:属期房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其他每户一次性补助15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凡属期房安置的,按所拆住房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计算。
3、非住宅停产、停产补助费: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凡属期房安置的,按其使用性质分别给予补助;经营性非住宅每月按所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3‰补助;办公、写字楼每月按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补助;生产用房及其他用房每月按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补助。具体过渡期按双方约定。
4、拆迁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所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迁移,由拆迁人协调解决迁移费用。
(五)拆迁、过渡期限、安置地点及奖励政策
1、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
2、过渡期限:为24个月,具体过渡期由双方协定。如因拆迁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按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安置地点:符合廉租房分配条件的直管公房住宅原承租人,在渡口路安置廉租房;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一律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返迁房的建设用地在章江新区以划拨方式供地。私房拆迁户均在此次改造范围就地安置。
4、奖励措施: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户,实行谁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
(2)凡在拆迁期限内自公告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完成搬迁的,每户除奖励1800元外,再分别选出私产房和直管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各前15名增加奖励,其中第1-5名各增加奖励1000元;第6-10名各增加奖励600元;第11-15名各增加奖励300元;第二个月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200元;第三个月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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