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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对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补偿安置以证载的面积为准。对权属无争议、符合发证条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发证机关丈量认定后,按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土地上自建无证房屋,其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经发证机关核定后可参照有产权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低于2.2米的,不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但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60元/平方米。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自行搭建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3)假楼面积的认定,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凡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分(含2.2米),可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层高不足2.2米但檐墙高度超过1米的,不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但可给予适当补偿,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元/平方米。

  (4)其他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为:砖结构围墙按墙面面积30元/平方米,土结构围墙按墙面面积15元/平方米,水井200元/口。

  (二)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

  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原面积内不补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安置工作由产权人委托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负责。

  1、对非住宅原承租人安置按租赁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2、对住宅原承租人视情况区别对待:

  (1)凡承租公房存在转租、转让等情况,对原承租户不作安置补偿,解除租赁关系。

  (2)对不需要安置的现租户,每户一次性给予2100元补助。

  (3)凡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承租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后可在廉租住房分配中优先安置。

  (4)除上述情况外,可安置返迁房继续承租。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原面积,不超过原租用面积的10%,最小户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

  (三)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安置

  1、非住宅均实行货币补偿,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住宅的补偿安置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部产权的住房,按私房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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