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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减半征收项目: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招投标交易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规划测量费、规划设计费、规划放线费、天燃气安装费、图纸设审费、园林绿化设计费、城市道路开挖费、开挖修复工程费、合同鉴证费、自来水勘察费、地耐力、桩基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消防设审费、档案装具费等项目。

  3、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邮政等单位按规划建设要求,负责做好改造范围内相应管网(线)路的拆移、增容并各自承担所涉费用。对原已安装了相关管网(线)设施的拆迁户,在新房安置时免缴初装费和迁移手续费。改造范围内供电电网线路高压部分(含变压器)的新安装施工,由供电部门负责并承担所涉费用,低压部分的电网线路安装施工实行一户一表制,费用按工料成本价格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改造小区规划红线外供水管线的安装施工由供水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涉费用,规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安装施工费用按工料成本价格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4、规划红线外及改造范围内规划保留街巷的总排水系统、道路、亮化、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由市财政投资,市城管局负责实施,确保与改造工程同步进行。

  5、根据该区域的实际情况,房屋间距按照不低于《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6、该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四、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房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对原房屋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和调换的新房价格结算差价;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按证载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原面积内不补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原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如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房面积可补足36平方米。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但对原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或虽有载明后改变用途的,凡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改为非住宅且连续两年至今仍在营业的房屋,并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拆迁时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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