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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等交易。

  各县(市)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规模标准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五、强化行政监督,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运行

  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招标投标中心建设涉及各部门职能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抓协调、各部门齐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关招标投标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确保招标投标中心建设顺利推进,以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协调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各级招标投标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规范、便捷、透明、高效”的目标,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业务精通、设施优良、服务高效的平台。

  各级发改委、财政、国资、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矿产、房产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对招标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国资、国土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招标情况备案时,凡涉及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交易的,必须要求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招标投标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凭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或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招标投标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凭证。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督查力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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