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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级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交易服务的行政监督职能。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推进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并对招标投标中心和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三、明确招标投标中心的职能

  各级招标投标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服从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职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和服务等;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为政府采购发布信息、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等;承担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为产权交易发布信息、提供咨询、实施交易等;承担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交易机构的职责,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发布信息、提供咨询、实施交易等;承担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四、统一规范进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范围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和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产权交易: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其他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以及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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