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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8、创业培训补贴。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应事先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教学计划,培训结束后,凭开班通知、培训协议、学员创业计划书、课程表、考勤表、培训总结等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9、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应事先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提供参培人员名单、培训开支及相关办班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四、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八)经审核认定的上述第(三)条第1-5种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必须按要求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档案资料及相关证明,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赣州市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负责。

  (九)《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在本市范围内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三)条第6-9种人员凭规定证照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并粘贴本人照片,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对转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非法所得。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甚至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除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追缴其非法所得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又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十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3~4月年审上一年度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届时,持证人或持证单位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将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作废。

  (十三)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各相关优惠政策审批机关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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