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与本人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书界定。
3、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企业下岗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界定。该企业首次办理时,须提交原劳动部门审批资料,以确认该企业大集体性质。
4、“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但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凭所在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的《“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或相关资料界定。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和所在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的《失业证》界定。
6、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界定。
7、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界定。
8、留学回国人员。凭毕业证书或留学证明界定。
9、进城创业、务工、求职且进行了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含失地农民)。凭相关证照和所在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的《就业证》或《失业证》界定。
上述各类人员界定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指定证件或材料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意,可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材料进行界定。
(四)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是吸纳第(三)条第1-5种人员就业的下列单位和组织:
1、商贸企业。指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根据营业执照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界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中,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它服务业等。根据营业执照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进行界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界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凭街道社区相关认定证明和营业执照界定。
5、再就业基地。凭市再就业办核发的《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证书》界定。
6、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凭市再就业办核发的《江西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界定。
7、其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单位或组织。由各地自行确定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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