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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就业再就业政策延伸、扩展、调整、充实工作,认真衔接好前三年及今后三年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协调机制

  (一)省政府制定的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对象更广泛、扶持力度更大,这是我们做好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保证。确保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完善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落实扶持政策的力度。劳动保障、工商、地税、国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优惠政策落实专项检查,对落实优惠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认定管理工作,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环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认定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认定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及其界定方法

  (三)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个人,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调入党政机关办实体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一般凭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界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凭《下岗职工证》;正在享受或享受过失业保险金的,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发的《失业职工证》;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实体失业人员凭《失业证》、调动审批表或原实体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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