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材料,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执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和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被提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应责令其退返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七条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市行政监察机关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协助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越级审批的;
(五)对发生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参与违法建设项目设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弄虚作假的;
(八)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
(九)阻挠、限制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对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一年内出现五次违法建设的,对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民委员会在一年内出现五次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