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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6]8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九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的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

  (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

  (八)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的;

  (九)擅自在屋顶加层的。

  第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和监察程序,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和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信访(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对经调查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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