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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本补偿额度,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以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小额贷款基金、科技担保基金的运作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基金促进就业、促进创业的作用。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对担保机构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明确办理业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和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为担保机构提供与担保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

  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

  (二)各级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

  (三)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

  (四)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八条 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为担保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有关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担保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企业的征信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积极牵头研究建设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共平台,促进担保资产科学定价机制的形成。

  第十一条 各级银监部门应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放大比例,简化调查资信评估等环节,避免重复劳动,逐渐达成互相认证认可,提高信用担保效率,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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