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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赣市府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多服务、不干预、多扶持、不添乱、多引导、不设障”的原则,共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第二条 坚持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重点扶持一批民营资本占主体、现代企业制度较完善、市场效率较高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的灵活性。

  第三条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有关规定到市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并由备案机关及时告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完善产权制度,对担保资金应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运行和管理,以确保在保前、保中、保后均得到规范的运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预算风险补偿金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88号《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信用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后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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