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⑴不符合预算安排原则的报告;⑵超预算限额或改变资金用途的资金安排计划建议;⑶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示同意列入预算安排的报告;⑷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超预算、超规模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后,部门提出要求安排预算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三、财政资金预算的执行
7、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8、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9、年初预算中需经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于专项资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分配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集中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化为部门工作经费或用于发放福利、奖金,资金计划下达前,不得提出零星安排资金的报告。
10、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资金拨付计划,专项资金的支付逐步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凡属政府采购性支出,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11、超预算收入增加财力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1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报告,市财政不得办理拨付手续。对部门或县(市、区)需配套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停止支付市级资金。
四、财政资金的追加
13、因政策调整影响收支、自然灾害、重大事件和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调整项目、追加经费的,首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的文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抄告市财政局执行。
14、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的报告,市财政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追加:⑴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半年内;⑵不符合市委、市政府规定及财政负担政策的报告;⑶财政已安排业务费或专项经费没有使用完毕的单位;⑷不实事求是,随意提出要求追加的报告;⑸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超预算、超规模的建设项目。对部门要求追加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追加条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