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市府发[2006]16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资金的范围: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的部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追加经费、超收财力等安排的支出。
二、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
1、财政资金安排原则。⑴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⑵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⑷集体决策,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2、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顺序编制。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市级预算内外、政府性基金可用财力,在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等必需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的切块总规模。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推行项目库建设,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没有纳入项目库的,不安排资金。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分散在不同部门、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实行分类切块管理,在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内,分类确定预算限额。
4、各类专项资金在确定的预算限额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连同项目安排依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市委审定后,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5、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收入与支出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预测的基金收入规模相应安排。基金支出要落实到项目,对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