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
(八)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醇类燃料和沼气,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小水电。在满足建筑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鼓励、支持农村、学校广泛使用太阳能,在农村推广使用沼气。
四、强化节能降耗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市政府建立衢州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市节能降耗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完善能源利用统计体系,加强对企业、社区等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建立基层节能降耗台账,建立能源统计网络。各县(市、区)均应建立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定期公布能源利用状况,强化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要制订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制度,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全市各级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快节能降耗工作的标准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价格和税收等体系建设,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能管员,使全市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网络和体系。
(二)落实目标责任。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有关政府、部门要与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鼓励企业采用节能型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努力完成预定的目标。
(三)完善节能降耗激励政策。运用财税、金融和价格等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争取工作。
(四)加快节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单位GDP能耗、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GDP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价格杠杆机制,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