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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清湖镇等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批复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清湖镇等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批复
(衢政发〔2006〕67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新塘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江政〔2006〕19号)、《关于请求对四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江政〔2006〕20号)、《关于请求对清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江政〔2006〕21号)、《关于请求对碗窑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江政〔2006〕22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衢州市要求批准江山市清湖镇等四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06〕161号)精神,原则同意江山市清湖镇、四都镇、新塘边镇、碗窑乡等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
  二、同意江山市清湖镇等4个乡镇将预留的52.009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予以定位,落实到多划定的51.9278公顷基本农田和0.0820公顷一般农田区块;将52.9139公顷园地、林地等其他用地局部修改为建设留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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