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各档标准缴费办法的缴费比例调整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的调整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五、缴费工资基数认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按低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其缴费工资基数的认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按中档及以上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其缴费工资基数的认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市社保局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为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按个人缴费额建立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的民办学校教师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与办法实施后的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从其参保之日起由市社保局按上述规定为其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转移
(一)民办学校教师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流动到企业或改按低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由市社保局按上述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计算确定一次性补贴额,转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对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因转入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而无法转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不愿保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并按民办学校所选择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后,根据民办学校缴费标准不同,其转移办法不同:民办学校按低档标准参保缴费的,除转移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另参照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社保局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民办学校按中档及以上标准参保缴费的,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七、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条件时,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