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逐步缩小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差距,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自求平衡原则。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旨在解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差问题,其费用以不占用财政资源为前提,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
(二)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原则。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高低与在职时学校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高低相对应。
(三)相互衔接原则。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不仅要与企业、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而且不同缴费标准间也可相互转移,有利于促进民办与公办、民办与民办学校教师间的流动。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不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经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建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聘用的在劳动年龄段内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具有衢州市户籍的教师,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公办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正式在编教师,也可申请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其他教职工,仍按原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由本人填写《衢州市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认定。市教育局将认定后的名单统一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