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上余镇等4个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衢政发〔2006〕63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转报上余等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请示》(江政〔2006〕8号)悉,经省政府审查核定、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上余等4个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核定的批复》(浙政土审〔2006〕57号)精神,原则同意修改后的江山市上余镇、凤林镇、廿八都镇、石门镇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江山市上余镇等4个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符合《规划》的要求。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具体指标详见附表)。
四、江山市上余镇等4个镇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在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上擅自进行用途改变。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五、江山市上余镇等4个镇人民政府应将经批准调整的《规划》在各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宣传,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