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度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6年度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2006年度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步伐,推动“410”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
二、考核项目及计分办法
(一)开发区(园区)平台建设(15分)
1、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5分。
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增减分不超过5分。
2、新出让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5分。
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增减分不超过5分。
3、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5分。
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增减分不超过5分。
(二)开发区(园区)项目推进(35分)
1、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分10分。
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2、工业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本项基本分5分。
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增减分不超过5分。
3、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10分。
开发区(园区)当年新入园投资千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开工率(不含租用标准厂房项目)、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超出或低于2个百分点各增减1分,增减分均不超过5分。
4、当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家数,本项基本分5分。
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过1家加2分,加分上不封顶,未完成考核目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