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路规费:
(1)外省到我市落户的汽车运输企业,属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货运车辆年内达到10辆以上且缴费吨位达到100吨以上的,全年公路规费按8个月包缴,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
(2)吨位20吨以上(含20吨)的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征费吨位折半后按全年8个月包缴,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
(3)货运车辆申请一次性缴交半年公路规费的,可减免一个月的费额;一次性缴交全年公路规费的,可减免两个月的费额。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
9、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稽征部门在车辆检测、上牌、年检时,要采取一站式或委托、上门等多种便利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规模以上货运企业要加强联系沟通,予以重点扶持。
10、地税部门要积极为规模以上货运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并在2006年内协助其申办成为自开票纳税企业。
11、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汽车货运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确定支持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办好各类汽车贷款。对规模以上货运企业提高授信贷款额度,并提供保函服务。
12、市内各收费站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的车辆可分别实行月票制,月票标准参照收费站所在县的车辆执行。
13、由市物流办会同市效能监察办统一印制货运车辆服务指南,将货运车辆缴交税费的目录、标准、流程以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和承诺内容统一对外公布。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舆论监督,为加快货运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五、加强汽车货运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环境
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汽车货运市场秩序的整治,严禁“三无”车辆营运。对专事本地货物运输的省外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必须在当地缴交养路费。
15、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旧机动车报废市场,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限定标准以内。鼓励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将收费标准降至合理价位。
六、建立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6、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从2006年起,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超收分成与各县(市、区)汽车货运产业发展挂钩。市政府每年从货运车辆上缴市财政税费(车辆营运税、车船使用税、运输管理费)地方所得增收部分的30%比例提取,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表彰对物流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部门(企业)和个人;扶持全市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扶持物流信息网络建设。同时,制订《物流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及与三项公路规费挂钩的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