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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期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安全鉴定。组织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的设计进行复核,在仔细检查工程外表的同时对工程的内在质量及施工记录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的建筑物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对库容达100万立米或坝高30米及以上的工程,责令业主无条件将工程委托有安全鉴定资质的设计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及有关人员参与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彻底查明工程隐患。

  4、整改处理。对安全鉴定不合格的水电站,应空库运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水电站责令业主限期拆除。

  对需要鉴定和整改的水电站及其建筑物,2006年9月底前完成安全鉴定及整改工作,少数因汛期间确实不能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的,2007年3月底前必须彻底完成整改任务。清查合格的,应依照法规获取有关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否则,从2007年3月底起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得允许其电力电量上网。

  5、监督检查。市清查整顿“四无”领导小组将于今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各地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实地察看,调阅核查所有“四无”水电站安全鉴定等有关资料,并对存在问题的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四、明确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为加强领导,确保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叶玉忠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祖煌、市水利局局长郭子廉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公司、市监察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赣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邱世禄兼任。

  各县(市、区)及乡镇要相应成立以各级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

  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要落实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及乡镇对所辖范围内的清查整顿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对遗漏、隐瞒和清查整顿不彻底的必须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拒不接受清查整顿的“四无”水电站,各地应依法对其业主进行说服、教育、直至依法采取处罚或强行拆除等措施,其费用由业主承担;拒不执行防汛调度的水库,追究该工程业主及防汛行政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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