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配套政策和主要措施
(一)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为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办理参加登记时,必须如实申报职工的个人信息并提供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基数,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提供应征收数,由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
(二)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省、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各县(市、区)也要分解落实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考核,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运用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四)做好职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07、2008年,要结合每年4月《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在全市集中开展职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六)建立工作机制。财政、地税、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水利、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小组,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重点,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职工参保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的职工参保进行指导、督查。
(七)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和信息化建设。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各方面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