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区非改制企业迁移到开发区,从投产之月起3年内缴纳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环比计算),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市区各开发区相互迁移的企业,在扣除其在原开发区已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后计算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四)面上优惠政策由开发区兑现的,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执行。
五、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企业全面达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求的,足额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投资到位比例兑现财政奖励政策,其中投资到位比例低于50%的,取消财政奖励政策。
(二)土地利用符合规定条件,对土地空置且不配合政府处理的,取消财政奖励政策。
(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
六、新老优惠政策的衔接。
(一)市区各开发区涉及与税收挂钩的财政奖励政策,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引进的企业(以投资协议时间为准,下同)按衢政发〔2002〕16号、〔2002〕73号、〔2003〕57号文件执行,其中:衢政发〔2002〕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策停止执行。2007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企业,按本意见执行。
(二)市区各开发区企业有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三)市区各开发区企业有关出口创汇奖励政策,不论新老企业,均按衢政发〔2006〕11号文件执行。
七、市有关部门在认定或申报开发区范围内企业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农业龙头企业等国家减免税政策时,应事先征求相关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八、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浙江衢州经济开发区(含双港工业功能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市区范围内乡镇工业功能区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财政奖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遇到省级和省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整财政政策的,按调整的政策规定执行。市政府以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