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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意见(暂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意见(暂行)
(衢政发〔2006〕85号)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创业,促进产业集聚和技术创新,实现市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境内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设立生产型工业企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从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从投产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创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之月起,生产型工业企业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生产型工业企业在公司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开发区时为境内企业,中途与境外投资者合资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兑现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对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按剩余优惠年限计算兑现增值税、营业税奖励政策。

  (四)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按照境内投资者政策兑现。

  三、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被命名为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财政贴息、科研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涉及与上缴税收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

  (二)被命名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如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市区生产型工业企业迁至各开发区后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市区已改制并已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制形式和注册登记方式,迁移到开发区后,其原改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期限长于改制优惠政策期限的,其剩余年限内企业上缴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环比计算),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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