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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严格按照《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的管理。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地方财政配套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多渠道筹措安排资金,落实对其它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健全以重点生态公益林为主、覆盖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体系。进一步规范补偿金的发放行为,严禁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确保各项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等各项生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支持力度,把农村畜禽排泄物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农村垃圾固废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疏浚整治和提高村庄绿化水平作为财政扶持的重点,促进农村环境的净化洁化美化,支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用好国债、财政补助和财政贴息等资金,大力支持全市广大农村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加大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下山脱贫资金投入,下山脱贫小区建设中地方收取的有关规费给予全免,所需用地予以重点保证。

  (三)加快构建生态补偿的扶持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加强规划引导、制度保障、政策激励等多种手段,加快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面推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格禁止物耗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落地。

  实施“410”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要素配置规划,大力培育特色产业,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410”产业集聚,大力拓展产业平台,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合力打造产业品牌,推动特色优势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着力构建富有竞争力的区域特色产业体系。大力支持欠发达乡镇、重要生态功能区通过发掘生态资源,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绿色、生态、环保型产业,增强落后地区发展能力。

  着力加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力度,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通过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抓好节能降耗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充分运用财政等经济杠杆,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鼓励工业园区、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绿色企业创建,努力营造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新格局,形成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单位能耗不断下降的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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