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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

  从点到面、先易后难,从责权利比较明确、标准比较统一、操作性较强的方面着手,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生态补偿最基本的资金需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要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万民农民素质培训”、“农村沼气”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

  实施财政分类管理政策。各地应从生态功能、产业发展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乡镇进行主体功能分类,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乡镇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对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欠发达乡镇实行基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水资源费、城市维护费、财政支农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财政扶贫资金等资金的使用,着重向欠发达乡镇、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自然保护区和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工程项目倾斜,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实施重点。

  以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为重点,严格市域内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逐步探索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剩余水环境容量补偿制度,通过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有效协调上下游的利益,促进生态共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市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企业关迁,农民停止耕种经济林和农田、禁养畜禽、搬迁安置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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