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衢政发〔2006〕84号)
为了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我市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衢州市位于钱江源头,衢州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西、北、南部山地丘陵的江河水系源头地区。一方面本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较重,另一方面受产业和经济发展水平限制,造成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对不平衡。近年来,我市在生态补偿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着生态补偿认识需进一步加强、补偿资金种类需进一步明确、补偿重点需进一步突出、补偿标准需进一步提高、补偿形式需进一步整合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无偿使用生态资源的习惯,促使在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对资源环境的损耗成本,从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助于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发展能力的积累和提高,从而加快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转变增长方式;有助于利用经济和行政激励手段,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全流域、全社会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规范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