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我市实际,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依托企业的专业化救援队伍,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限期整改、定期督办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企业,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推动区域性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实施科技兴安,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的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引进、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技术和人才支撑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技术改造和组织科研攻关。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视频监控以及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继续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推广“GPS”卫星定位系统,在矿山企业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和分台阶开采技术与工艺,力争到2010年使适宜中深孔爆破的露天矿山全部使用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矿山达到80%。
十、严格安全准入,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企业,要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各类获证企业名单。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确保落实到位。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项目审批和建设的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未经“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