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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衢政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衢州”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真正实现安全发展。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做到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落实,其它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分析、研究、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推进“平安衢州”建设

  完善和加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快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避免或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切实推进“平安衢州”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全省最安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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