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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衢政发〔2006〕5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努力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不断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认真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核准,允许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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