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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创新政府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14、规范执法主体。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对不具备执法资格或经教育和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调整出行政执法岗位。对持无效证件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的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违法案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五项基本程序,防止和避免文件“打架”及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政府各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先申请立项,经政府批准后再起草,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16、规范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配套制度,开展评议考核。规范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须报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必须罚款的一般以取罚款金额的下限为原则。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行政执法活动,应使工作重心逐步下移到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侧重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17、规范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加大对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的保障力度,严禁通过乱罚款搞创收。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不合理的收费一律取消;过高的收费予以降低;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未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监察机关会同物价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实,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严肃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并限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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